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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市红十字会公共服务指南公示

    1. 赈济救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一)款: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七条: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第二条(一)款:各地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以各级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红十字志愿者为主体,依托社会力量,组建涵盖赈灾救助、医疗救护、心理救援等专业的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

    4.《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红总字〔2008〕8号)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在防灾减灾、灾害紧急救助及灾后重建等方面开展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红十字会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遭受到自然灾害并急需救援救助。

    五、服务流程

    1.核实灾情,及时上报:根据基层红十字会报灾数据,核实受灾情况,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灾情。

    2.调拨物资、调遣队员:根据受灾程度,申请上级红十字会调拨相应物资,并根据灾情派遣赈济救援队。

    3.呼吁募捐,赈济救援:根据受灾情况在辖区内开展赈灾募捐,按照规定要求下拨及分发救灾物资。

    六、服务时限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2. 开展公益类应急救护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二)款: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八条: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3.《中国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意见》(红总字〔2010〕101号):应急救护工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纳入当地政府规划,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第二条(二)款:加大普及力度,健全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保障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的基本经费。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的要求严格开展培训。

    二、承办机构

    市红十字会

    三、服务对象

    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农村、社区民众等。

    四、服务条件

    有意愿掌握应急救护技能。

    五、服务流程

    1.计划准备:制定计划、确立时间与场地、联系师资、准备培训教具和材料等。

    2.培训考核:开展理论知识和实操培训,并组织考核测试。

    3.评估反馈:听取受训单位和培训对象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3. 重点人群应急救护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皖红办〔2016〕9号)第三条:工作任务,第二点积极拓展应急救护培训经费来源和服务领域。

    2.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培训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和补偿公益原则由培训指导中心制定,各级红十字会及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承办机构

    市红十字会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电话预约或书面申请

    六、服务流程

    市红十字会登记报名信息,满30人开班。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报名人数开班(不足30人,按30人收取费用)

    九、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2118619


    4.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十)条: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七)款: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4.《卫生部关于委托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的函》(卫医管函〔2010〕25号):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委托你会开展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工作。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第(四)条:加强生命关怀,做好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二、承办机构

    1.市红十字会;

    2.市卫生计生委;

    3.各移植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本人自愿(或生前未表示反对),父母、配偶及成年子女同意。

    五、申报材料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登记:(1)捐献志愿者到红十字会领取并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或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china-organdonation.org)进行网上登记。(2)捐献者已无法表达捐献意愿时,可以经过其父母、配偶及成年子女的同意,由亲属代办志愿捐献登记手续。

    2.捐献:捐献志愿者达到待捐状态,由医疗机构或志愿者家属通知红十字会,由移植医院派专家组进行评估,符合捐献条件的办理捐献手续,红十字会协调员见证完成器官获取手术。

    3.困难救助: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进行救助。

    4.缅怀纪念:由省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公祭活动,缅怀纪念器官捐献者。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5.造血干细胞捐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十)条: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第7条:逐步建设覆盖全省的捐献网络和工作体系,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角膜)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安徽分库建设,加大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力度,提高我省入库容量,提升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3.安徽省红十字会、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皖红字〔2016〕15号):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共同推进中华骨髓库安徽分库建设,加大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力度。

    二、承办机构

    1.市红十字会;

    2.市中心血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及捐献志愿者

    四、申请条件

    年龄18-45周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符合无偿献血条件并有一次以上献血经历者。

    五、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1.报名登记:申请者携带身份证,在市中心血站献血点报名,填写《志愿捐献者同意书》、《志愿捐献者健康状况征询表》。

    2.留取血样:从志愿者手臂静脉处抽取8-10毫升血液。

    3.数据入库:对志愿者血样进行HLA(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检测,数据入库供检索,等待配型相合的患者。

    4.初次配型:经检索如果与患者配型相合,需再次动员志愿者进行高分辨检测。

    5.高分辨配型:志愿者签署《高分辨检测同意书》,并从手臂静脉处采集8-10毫升血样,进行高分辨检测。

    6.全面体检:如高分辨配型相合,则安排志愿者进行全面体检。

    7.注射动员剂:志愿者体检合格,签署《捐献同意书》,提前5天入住采集医院注射动员剂。

    8.捐献采集:从志愿者手臂静脉处,通过血细胞分离机提取造血干细胞混悬液约50-200毫升(含5-10克造血干细胞),用于患者移植治疗。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6. 遗体(角膜)捐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十)条: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七)款: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第(四)条:加强生命关怀,做好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4.《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红十字角膜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红字﹝2016﹞12号)第三条:市、县级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的要求开展角膜捐献登记与捐献协调工作。

    二、承办机构

    1.市红十字会;

    2.遗体(角膜)捐献接收站;

    3.省红十字眼角膜库;

    4.各定点医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本人自愿、直系亲属同意。

    五、申报材料

    《志愿捐献遗体(角膜)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1.到各级红十字会、各遗体(角膜)捐献接收站、各定点医院领取捐赠表格并填写(或者从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表格并打印填写)。

    2.遗体(角膜)捐献接收站颁发捐献证书;

    3.捐献志愿者去世后由家属通知遗体(角膜)捐献接收站或省红十字眼角膜库捐献遗体(角膜)。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7.接受捐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2.《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第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第三条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四条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二、承办机构

    市红十字会

    三、服务对象

    有捐赠意愿的公民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日常生活或遭遇重大灾害时,为急需救助的群体募集捐款。

    五、服务流程

    1.到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现场捐款,或通过银行汇入市红十字会捐款专户,或通知邮局汇款至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或双方协商捐赠方式。

    2.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款物及相关凭证,在款项收讫、物品验收、公允价格评估后,依法向捐赠者开具捐赠收据(荣誉证书)。

    3. 市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捐赠者的意愿,及时发放(使用)捐赠款物,并将相关信息适时反馈捐赠者。

    4.市红十字会在门户网站上公示捐赠信息。

    六、服务时限

    根据具体捐赠情况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8.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基金项目资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推动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小天使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支持下,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白血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第二条(三)款:切实做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计划等救助基金的申报和资助。

    二、承办机构

    市红十字会

    三、服务对象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家庭经济贫困的白血病患儿。

    四、申请条件

    年龄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患有白血病,家庭经济贫困。

    五、申报材料

    1.《小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村、居委会盖章签名);

    2.患儿近期骨髓检查报告(加盖红色或蓝色病历复印专用章);

    3.患儿住院病案首页(加盖红色或蓝色病历复印专用章);

    4.患儿及其父母(监护人)户口簿(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监护关系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经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人申报资料须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市级红十字会审核后报省级红十字会审核,由省级红十字会统一上报小天使基金办公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3.终审:小天使基金办公室负责申请人申请资料终审,合格资料存档待评审,不合格资料退回省级红十字会,由省级红十字会通知申请人重新办理或补齐资料后再申报。

    4.公示:通过资助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资助对象名单将在中国红基会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省级红十字会网站上公示。

    5.确定:批准资助的患儿,中国红基会将通过省级红十字会寄发书面《资助告知书》,申请人必须按《资助告知书》要求签署回执并提交相关资助资料后才能获得资助。

    6.拨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将资助款拨付至受助患儿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市级、县级红十字会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上一级红十字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9. 国家彩票公益金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资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九条: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推动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二、工作任务(三)强化项目品牌,提高人道救助工作能力。6.认真组织开展中国红十字会博爱送万家、博爱家园等品牌项目,切实做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计划等救助基金的申报和资助。

    3.《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天使阳光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救助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基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得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十二五计划的支持。

    二、承办机构

    市红十字会

    三、服务对象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家庭经济贫困、尚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

    四、申请条件

    年龄在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家庭贫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尚未手术。

    五、申报材料

    1.《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村、居委会盖章签名);

    2.患儿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

    3.患儿病情诊断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

    4.患儿及其监护人户口簿 (如户口无法证实监护关系,须提供患儿出生证明或派出所监护关系证明);

    5.患儿监护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人申报资料须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市级红十字会审核后报省级红十字会审核,由省级红十字会统一上报天使基金办公室,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3.公示:通过审批确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在中国红基会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省级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级红十字会向申请人监护人寄发《资助告知书》。

    4.手术:患儿接到告知书后三个月内入院手术治疗,术后提交医疗票据、报销单等相关资料。

    5.拨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审核术后材料合格后,将资助款拨付至受助患儿的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市级、县级红十字会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上一级红十字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10.开展世界红十字日和红十字博爱周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开展2016年红十字博爱周活动的通知》(中红办字〔2016〕22号):各省级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各部室及各直属单位,根据活动通知精神,按照统一时间、统一主题、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的要求,精心策划,周密组织,设计、安排好本部门本地区的活动,使红十字博爱周活动丰富多彩,产生良好反响。

    2.《关于开展2015年红十字博爱周活动的通知》(中红办字〔2015〕39号):各省级红十字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时间,上下联动,结合《关于做好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前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设计、安排好活动,使红十字博爱周活动丰富多彩,使红十字品牌形象得到提升。

    二、承办机构

    市红十字会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有意愿了解红十字运动知识及应急避险技能、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等知识。

    五、服务流程

    1. 制定方案: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确定的当年红十字博爱周活动主题,结合我省实际和公众需求,研究制定活动方案,确定活动内容,下发至各级红十字会。

    2. 开展活动:依据活动方案,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人道服务活动,如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应急救护技能培训、面向困难群体的人道救助、红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务、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等活动。

    六、服务时间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期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


    11. 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偿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3.《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十)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中国红十字事业2015-2019年发展规划纲要》:依法参与无偿献血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增强公众参与自愿无偿献血自觉性。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7.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 

    二、承办机构

    1.市红十字会;

    2.市中心血站。

    三、服务对象

    全市公民及无偿献血志愿者

    四、服务条件

    有意愿了解无偿献血知识、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五、服务流程

    在614世界献血者日期间及平时通过举行活动、举办讲座、摆放展架、散发传单等方式经常性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六、服务时限

    6月14日世界献血者日期间及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红十字会

    电话:0558-2118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