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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合理有效调配使用资金,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经规章制度,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报批。办公室牵头、业务科室参与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班子会议审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2、收入预算管理。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全部列入收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或少列。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3、支出预算管理。支出预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保持基本运转所需要经费。

    4、专项经费预算管理。专项经费预算包括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追加专项经费预算。

    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预算,由办公室依据机关各科室履行职能需要,提出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分配方案,提交班子会议审定后执行。

    本级财政追加专项经费预算,由相关科室列出工作内容和经费预算,办公室拟文,经分管财务专职副会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常务副会长签发。

    上级补助专项经费预算,纳入相关业务科室专项经费预算管理。

    专项经费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超支、浪费专项资金。

    二、经费支出审批和管理

     5、大额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召开会议、外出考察、业务培训、固定资产采购、工程建设和其他大额支出实行先审批支出预算、后实施经费支出。单项开支数额10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专职副会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元-50000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50000元以上由班子会议审批,报销发票按审批程序审批。

    6、经费支出实行集体审批。成立以常务副会长、分管财务专职副会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的财务审批小组,进行集体审批。

    7 、机关电话费支出。由办公室统一与电信局结算。

    8、差旅费支出。按《阜阳市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9、会议费支出。按《阜阳市红十字会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0、接待费支出。按《阜阳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1、专项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在预算安排数额内据实报销。

    三、采购管理

    12、办公用品购置、领用。购置办公用品、会议用品、奖励物品、慰问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集中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发放,其他科室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建立物品领用台账,领用物品由办公室登记,领用人签字。

    13、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采购。采购科室提出采购申请,填写采购单和预算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按支出预算审批程序审批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核算管理

    14、市红十字会会计核算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基本原则是: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障重点;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为依据,准确、及时、真实、全面地核算收入、支出、资产、负债等业务事项。

    往来资金管理。及时核对、清理、清算往来款项,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

    收款管理。因业务工作需要收取款项的,由办公室出纳人员收取,并出具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凭证。

    五、账户管理

    15、市红十字会设立财政经费基本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

    财政经费基本存款账户(基本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入;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户的往来款项。经批准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及相应支出。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市红十字会收到的捐赠款物收入,发生的捐赠款物使用支出;红十字会费收入支出等其他非财政收入。

    六、固定资产管理

    16、固定资产登记和账务管理。按照政府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固定资产资金管理台账,各科室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单位采购和接受奖励、捐赠、划拨的所有新增固定资产,先由办公室登记资金台账、各科室登记实物台账后,再由使用科室或使用人领用。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定期进行单位固定资产账务清理、实物盘点和资金、实物台账对账,做到资产账物相符,使用人明晰。

    17、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各科室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及时登记新增固定资产。当固定资产使用人变动时,各科室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并及时书面通知办公室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台账;当使用人调出、退休时,由各科室及时收回固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18、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按规定进行评估或鉴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要求及时上交非税。

    19、本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从 2021年起执行,原制度废止。